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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浙江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河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驻浙的河北籍人士创办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驻浙河北籍企业,加深冀商情谊。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多方资源,促进会员在浙经济发展与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浙冀两地商企的密切交流,为促进浙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中心,用新思想解决新问题,回答新课题,迎接新挑战。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介绍浙江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浙冀两地开拓业务,为河北籍人士来浙江投资经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二)组织会员在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增强会员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表彰先进、广纳经验、共谋发展。

(三)维护会员和冀商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科技、法律、财会、审计、融资等咨询服务。开展会员投资及维护合法权益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开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合作与交流。

(四)根据会员事业的发展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国内、国际业务研讨,开展考察活动等,不断提升会员的业务素质及经营理念。

(五)弘扬企业文化,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丰富会员文化生活,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冀商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六)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主体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然人应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单位会员必须是在浙江省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籍贯或户籍必须为河北籍;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浙江居住的籍贯或户籍为河北的个体经营户。

(四)必须是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五)有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能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能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个人和企业资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依法登记、注册的证照复印件或个人合法身份资料复印件;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人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四)审查合格通过后,由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

(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三)关注本会发展,了解有关动态,积极提供有利于本会发展、会员业务拓展的信息;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单位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四)不按时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届中如要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接到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作出挽留或同意退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被同意退会的会员,应及时缴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终止的,本会不退还其此前所交纳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下设执行机构:浙江省河北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下设议事机构“会长联席会议”,理事会下设常务机构 “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成立前会员资格由本会筹委会审定,本会成立后会员资格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只能在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届中如因辞职、罢免等原因使得理事会理事人数减少或因本会发展壮大实际需要时,可以增补会员加入到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决定会员会费缴纳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其他专项事宜;

(六)审议和通过事关本会长远发展的计划方案;

(七)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其成员为在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长联席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

(二)听取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研究重大财务支出事项;

(三)提名本会理事候选人人选,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分配及其产生办法;

(四)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行业和区域的平衡发展需要以及会费的认缴情况,研究任命常务副会长;

(五)研究完善会员会费缴纳方案;

(六)审议通过本会全局性工作的制度、办法和规定;

(七)协商本会重大事项,决定召开理事会;

(八)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联席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会长联席会议成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会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在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审议需要提交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会阶段性工作任务,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会员会费缴纳方案、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研究决定较大财务支出事项;

(四)决定本会下设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推荐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负责新会员的吸纳和资格审查,决定终止会员资格,接受会员的退会申请;

(六)提名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的建议人选,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召开会长联席会议;

(七)研究制订并发布实施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规划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研究部署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听取各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九)决定各业务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负责对本会会员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节日慰问等事项;

(十)批准本会会员因特殊重大情况而提出的会费减免申请;

(十一)审议需要在会长办公会议上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长联席会议成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均在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联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联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四)代表本会参加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社会活动;

(五)制定并提交经有关会议讨论的本会发展规划;

(六)行使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具体实施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会员大会领导。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河北籍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资助;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方式由会长办公会议酌情制定并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第三方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党组织负责人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的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本会领导班子非党员成员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有关会议和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会对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发起人在卸任本会职务后,享有担任本会终身荣誉主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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