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北商会会费缴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河北商会会费的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和商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浙江省河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4.理事单位:1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收缴
1.会员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2.届中新申请会员应当自批准入会后30日内缴纳会费;
3.商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会员单位缴费压力,对于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的,可减免部分会费,原则上只收取三年会费。
第六条 对确实面临经营困难且对商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度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经常务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可适当减免部分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用途
会费仅限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
1.为会员提供学习和培训资料,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学习等活动;
2.为会员开展医疗体检、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3.组织开展工作评比、奖励先进、召开会议、对外宣传等活动;
4.用于发放商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日常开展业务活动支出;
5.用于捐资助学、扶贫助困等各项公益活动;
6.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会费的监督管理
会费纳入商会统一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9月 日经浙江省河北商会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