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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河北商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固定资产的管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落实使用和管理者责任,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会秘书处、各直属分会。商会所属公司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包括秘书处及各直属分会的构筑物、建筑物、车辆、工具、器具、计算机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规定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或价值不足2000元的易耗品,不在此列。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移交、报废、租入及担保,按有关权限经商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室为商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机构,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由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领用、借用、调拨和减损处理。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台帐的登记和变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六条 年度费用预算内固定资产申购的审批,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报秘书长批准同意。未列入当年预算或超出预算的,需经会长批准同意。

第七条 订购的固定资产到货时,由办公室派专人组织验收,确认无误后签收。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审核申购和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办妥登记手续、财务入帐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办理领用手续,并由领用人和保管人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签收。原则上采取专人专管的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以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情况。

第十条 保管人应注意固定资产的状况,当需要改造或修理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需在每年的12月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核资查帐,要求做到固

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设备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经办公室核实并报驻会执行副会长批准后,可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折旧年限,设备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办公室需查明原因,视实际情况办理维修或固定资产报损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资产的损失,保管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河北商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河北商会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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