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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浙江省河北商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印章使用的管理,落实使用和管理者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印章种类包括商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第三条 商会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用印;

第四条 文件用印以文件签发、领导签字为准,常规用印由秘书长批准。特殊用印须经会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用印须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人、事由、时间、批准人、经受人和印数。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视、监督权,对于不符合和不符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或提出异议。

第七条 盖印要端正、清楚,不可歪、斜、倒、偏、糊。不得在空白纸张或票据上用印。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发生变动的,新旧印章保管人需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条 遇印章丢失或被盗情况,印章保管人应及时汇报。并由办公室及时登报申明印章作废,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途径:

1、对有些已经签署了意见的文件资料,可直接用印,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2、非合同的一般文件资料(如通知、函、报告、证明等日常文函),用印前必须填写用印单,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印章保管部门凭用印单履行用印手续。

3、合同类文件用印前必须填写合同会签单,印章保管部门凭合同会签单履行用印手续。合同类文件按照有关权限报秘书长或会长(轮值会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商会印章的使用审批:用印的审批程序为: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盖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用章。

第十二条 对印章管理工作办公室需每年作一次检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商会内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商会造成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私刻、伪造商会印章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者,均可进行经济处罚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者,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市浙江商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浙江省河北商会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长议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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