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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浙江省河北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

(一)对外事项

1、中央和地方各省、市、区重要领导来商会调研指导工作;

2、以商会名义外出或前往外省、市、区对接有关工作;

3、新闻媒体来人来函采访商会工作;

4、组织或参与各类涉外经贸、会议、培训活动;

5、接受境内外组织或个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

6、涉及商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商会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秘书处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政府部门以及外省、市、区兄弟商会发来的重要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商会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商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秘书长报告,由秘书长直接向商会领导班子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商会领导班子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会长、党支部书记、轮值会长和秘书长。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商会举办的重大会议、活动等须提前一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会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浙江省河北商会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长议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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